新增考点详解:
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(2005年12月生效,186个缔约国)和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
约》(2003年5月生效,189个缔约国)关于缔约国间引渡的规则:
1. 公约可以但不必然作为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的法律依据,即上述两项公约并非专门
的引渡条约,但可以作为公约所确立的犯罪行为的引渡依据;
2. 公约所规定的可引渡犯罪应扩展适用于缔约方的其他引渡条约;
3. 放宽双重犯罪的条件,即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,可以就公约所覆盖但依照本国法律
不予触犯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(此项规定应不适用于中国,因为中国《引渡法》明确规定
了“双重犯罪原则”);
4. 若被请求引渡者为本国人,缔约国应采取或引渡或起诉,以及或引渡或执行的原则;
5. 强调政治犯不引渡原则,而对死刑犯是否引渡的问题没有规定;
6. 就引渡前临时措施,以及简化引渡程序进行了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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